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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编码: | 11110000MB150032282112041052002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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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医保发〔2021〕30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市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的具体管理及相关工作。【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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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 市医保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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