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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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受理条件 |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需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以上全部五项条件时,医师可以向北京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申请人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资格申请表”,用A4纸打印,并手写签名、申请日期。该申请表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医务处公章。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7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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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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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00012302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25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2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bjt.beijing.gov.cn/renzheng/open/login/goUserLogin?client_id=2015&redirect_uri=http://ylba.wjw.beijing.gov.cn/wssb/index/syuserLogin.action&response_type=code&scope=user_info&state=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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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 二 | 北京市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名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真实有效。2、参加定考。【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原件校验后退回【展开】 |
| 四 | 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 五 | 1寸白底免冠彩色近照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6个月内拍摄【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 六 | 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职业病诊疗工作3年以上的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 七、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 | |||||||||
| (一) | 授权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委托书必须有本人签字和受委托人签字【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 (二) |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 授权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合法合规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需要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2.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需要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 3.单位开具的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证明材料1份,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4.由申请人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北京市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名单”,用A4纸彩色打印。该通知及成绩单打印后需将考试合格名单中申请的人名字用荧光笔标出,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医务处公章; 5.申请人自备1寸白底免冠彩色近照1张。【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7个工作日 | 处室人员 | 行政许可流程单 |
审查标准 1.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需要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2.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需要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 3.单位开具的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证明材料1份,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4.由申请人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北京市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名单”,用A4纸彩色打印。该通知及成绩单打印后需将考试合格名单中申请的人名字用荧光笔标出,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医务处公章; 5.申请人自备1寸白底免冠彩色近照1张。【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发证”环节的办理人员 | 1、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
无
| 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png |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六条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展开】 |
|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
| 依据名称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职业病诊断医师需要具备什么职称? |
|---|
| 中级及以上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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