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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1100000000019457W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省级行政区域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终止经营申请
11100000000019457W200010712600313
11100000000019457W20001071260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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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1:30; 下午: 13:30 - 17:00;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4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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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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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ttps://ythzxfw.miit.gov.cn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省级行政区域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终止经营申请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 4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办理时间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1:3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4号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1938038【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07126003 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19457W2000107126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000019457W200010712600313 进驻大厅类型 其他地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ythzxfw.miit.gov.cn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国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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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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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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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终止经营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申请人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选择“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电信和互联网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线填报。 2. 终止经营的业务应包含在已取得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中。【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展开】【展开】
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及承诺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申请人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选择“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电信和互联网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线填报。 2.不再继续经营相关电信业务的,应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计划及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3.应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社会公示情况、用户意见汇总。【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展开】【展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一1.申请人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选择“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电信和互联网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线填报。 2.决议应有股东签字,内容应包括股东同意终止相关电信业务的相关内容。 3.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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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5个工作日受理人员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国家另有规定”包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满足:(1)经营者为在试验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技术方案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中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6)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7):满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40个工作日审核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审查标准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国家另有规定”包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满足:(1)经营者为在试验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技术方案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中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6)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7):满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5个工作日发证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结果样本 ).docx
有效时间见结果文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务院令第29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展开】

是否收费:

1、如何填写申请材料
申请人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选择“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电信和互联网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按照填表要求在线填报。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已过期还需要申请终止经营吗
不需要。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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