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基金资助项目时,申请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所在单位是依托单位; (二)具有承担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申请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或者没有工作单位的,经有关依托单位同意后,可以通过该依托单位申请基金资助。该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海外科学技术人员,经有关依托单位同意,且每年在依托单位同意,且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2、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相关惩处有哪些?
项目负责人、参与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的资格;其申请项目已经予以资助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在五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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