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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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8:00; (延时服务时间: 周六上午09:00 - 16:00; 周日上午09:00 - 16:00; ) 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12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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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000109142007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是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未实现“新车预查验”信息联网的车辆仍需要到现场查验车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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