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直辖市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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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总所:工作日上午8:30-18:00( 延时服务时间:周六、日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朝分所:工作日上午8:30-18:00( 延时服务时间:周六、日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即办件
1111000000002888XF2000109142007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国家级垂管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5(工作日)
1(工作日)
无
收费
是
是
网上申报、app:交管1小程序:12公众号:App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公安局
法定机关
市级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办理结果:申请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3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或者单位;
(2)具有机动车来历证明;
(3)具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具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办理结果:核发机动车行驶证、等级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
(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的
2现役军人[含武警]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
本人住所证明团级及以上说明文件指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机动车所有人为港澳居民的
1已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
港澳居民居住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2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
住宿登记说明材料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机动车所有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
1已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
台湾居民居住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2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
住宿登记说明材料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五)机动车所有人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为外国人的
住宿登记说明材料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七)申请人已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八)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
1、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
(一)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2机动车所有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
身份证件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业务
代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四、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指派经办人办理机动车业务
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材料已实现电子信息核查的免予提交;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
1、生效法律文书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协助执行通知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
1、司法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协助执行通知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
1、仲裁裁决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协助执行通知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五)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
1、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六)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
1、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八、申请小、微载客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九、京A号牌摩托车注销或转出本市的材料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市财政局控办范围内的单位申请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一、车辆购置税完税材料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已实现电子信息核查的免予提交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
其他要求:
车船税完税凭证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已实现电子信息核查的免予提交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十二、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道路运输资质材料应当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三、申请警车注册登记、申请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注册登记的
(一)、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警车提交公安部或者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申请特种车登记应当提交特种车审批证明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四、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合格证明审查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五、属于使领馆车的相应文件审查《办理外交车辆和相关证件业务通知单》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收费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收费依据: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收费依据: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收费标准:
机动车号牌
收费依据: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部门规章】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7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1.问: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是?
答: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35元/副, 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0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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