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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MB166401XP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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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来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二条) 3.申请人生产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申请人材料齐全、签章清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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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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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来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二条) 3.申请人生产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申请人材料齐全、签章清晰有效。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10)89150234;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10)8915026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20310002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6401XP2000120310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MB166401XP200012031000203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234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subject/yuyue/list.html;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1.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2.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 3.增加产品类别的(在不增加、变更生产线的情况下):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原有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系列增加:浓缩饲料或配合饲料。 4.申请变更饲料产品类别的条件:(1)无新增、更换生产线;(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固态、液态)不可与宠物添加剂饲料(固态、半固态、液态)共线生产;(3)配合饲料或浓缩饲料不可与精料补充料、宠物配合饲料共线生产; 5.申请变更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品种的条件:(1)无新增、更换生产线;(2)反刍动物与畜禽水产(特种动物、宠物)共线生产的,须提交承诺书; 6.申请变更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品种的条件:(1)无新增、更换生产线;(2)浓缩饲料(反刍)不可与浓缩饲料(畜禽、幼畜禽、种畜禽、水产、水产育苗、特种动物、宠物)共线生产,配合饲料(反刍)不可与浓缩饲料(畜禽、幼畜禽、种畜禽、水产、水产育苗、特种动物)共线生产;(3)浓缩饲料、配合饲料产品品种由畜禽、水产可增加幼畜禽、种畜禽、水产育苗、特种动物,幼畜禽、种畜禽、水产育苗、特种动物不可增加畜禽、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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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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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网上提交材料为PDF文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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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名称、注册地址名称的
(一)变更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或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2.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格式与材料样例是否一致;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展开】【展开】
告知承诺办理方式需提交“变更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告知承诺书文本申请人自备非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2.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格式与材料样例是否一致;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网上提交材料为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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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受理;2.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1.申请人生产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申请书符合材料制式要求、签章清晰有效。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4个工作日进驻部门人员1.准予通过;2.不符合要求,不予通过

    审查标准

    1.材料填写正确;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1.准予许可;2.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许可

    审查标准

    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4个工作日进驻部门人员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变更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

    2、饲料生产许可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自助柜

变更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
结果名称变更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变更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饲料生产许可证
结果名称饲料生产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饲料生产许可证.jpg
有效时间五年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展开】

是否收费:

1、许可收费吗?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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