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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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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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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92921359M2110221505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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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336680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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