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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11110000765000432H
北京市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省级权限)(首次申请)
11110000765000432H200011910600301
11110000765000432H20001191060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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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afb071-0c6e-4a22-ba29-ebf217863ebd
2
01
市水务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二层综合窗口
《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保〔2023〕17号)第七条 综合区域内自然地理条件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敏感性分析,将全市划分为低风险区域、一般风险区域、较高风险区域、高风险区域,即ABCD四级水土流失风险区,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分类编报和差异化管理。跨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风险等级高的区域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有以下情形的,应当编制报告书:位于水土流失一般风险区B区、较高风险区C区或高风险区D区,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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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省级权限)(首次申请)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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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专家评审”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专家评审”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水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保〔2023〕17号)第七条 综合区域内自然地理条件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敏感性分析,将全市划分为低风险区域、一般风险区域、较高风险区域、高风险区域,即ABCD四级水土流失风险区,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分类编报和差异化管理。跨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风险等级高的区域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有以下情形的,应当编制报告书:位于水土流失一般风险区B区、较高风险区C区或高风险区D区,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25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banshi.beijing.gov.cn/bjzwchatui/bjzw-chatui/index.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19106003 事项编码 11110000765000432H2000119106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765000432H2000119106003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水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banjian.html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256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s://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
行使内容 《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保〔2023〕17号)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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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A4纸打印(或电子版);2.申报材料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申请文件应为建设单位出具,必须为正式公文,项目名称应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名称一致; 2.单位名称应与实际保持一致,联系人电话须能接通,电子邮箱须能正常接收邮件。【展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展开】【展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报告书须参考首都之窗提供的样例形式,现场申报须使用A4纸打印1份,携带PDF格式电子版同时提交; 2.封面要求:正下方居中印制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全称,下一行居中印制编写年月; 3.扉页要求:版式要求与封面相同,在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 4.责任页要求:应附编制单位营业执照,有水平评价证书的可加附水平评价证书;姓名后须亲笔签字; 5.市级申报附件中应包含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区级申报附件中应包含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展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展开】涉及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情形的,应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的处理意见;涉及弃渣场的,应附相关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个人)的意见;4级及以上弃渣场应附地质勘察报告结论;涉及弃渣综合利用的,应附相关支撑性材料。【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A4纸打印(或电子版);2.申报材料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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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的,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的,不接收申请材料。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4.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更正的内容和期限,由申请人签署承诺材料后予以受理,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5.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技术评审人员技术评审意见

    审查标准

    1.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全文要求;
    2.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3个工作日进驻部门人员审查意见

    审查标准

    1.准予许可条件:(1)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全文规定;(2)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全文要求;(3)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4)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2.不予许可情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6)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2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审查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6)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1个工作日进驻部门人员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网站下载:登录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beijing.gov.cn/)后自行下载其他:预留邮箱的可通过电子邮箱自行下载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有效时间三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展开】

是否收费:

1、什么情形下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首次申请)?
《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保〔2023〕17 号)第七条 综合区域内自然地理条件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敏感性分析,将全市划分为低风险区域、一般风险区域、较高风险区域、高风险区域,即ABCD四级水土流失风险区,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分类编报和差异化管理。跨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风险等级高的区域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有以下情形的,应当编制报告书:位于水土流失一般风险区B区、较高风险区C 区或高风险区D区,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首次申请),需要准备哪些申报材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首次申请):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首次申请)到哪里办理?
《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保〔2023〕17号)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首次申请)申请材料应满足什么条件?
详见办事指南“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需特别注意:涉及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情形的,应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的处理意见;涉及弃渣场的,应附相关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个人)的意见;4级及以上弃渣场应附地质勘察报告结论;涉及弃渣综合利用的,应附相关支撑性材料。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首次申请)的受理应满足什么条件?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
6、国家发改委立项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哪一级审批?
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要求,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国家发改委立项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水利部审批。
7、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是否有资质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要求,第二十五条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因此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不需要资质。
8、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首次申请)是否收费?
不收费。
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首次申请)有哪些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10、申请过程中如存在困难,可咨询谁?如何咨询?
可咨询水务政务服务热线,电话:89150256、8915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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