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106106001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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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 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 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②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③具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的饲养、繁育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 ④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⑤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⑥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所有人员 持证上岗; 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取得使用许可证必须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有合格证; ②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③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④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人员; ⑤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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