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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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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 第二十一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第二十二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广电总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的许可证制式,依法办理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并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等情况进行汇总,于次月15日前报广电总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三)拟开展的广播电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四)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来源:《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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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42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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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110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10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5565368;(010)8915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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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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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一、申请表填写准确、规范、完整; 二、书面申请: (1)申请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的发射台站的基本情况,包括使用单位、台站名称、台站地址、经纬度、海拔高度、天线高度、天线增益、天线方向性、极化方式等; (2)申请使用小功率调频广播、电视广播的发射节目名称; (3)申请使用小功率调频广播、电视广播的发射频率; (4)申请使用小功率调频广播、电视广播发射机的标称功率; (5)加盖申办机构单位公章。【展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的发射台站的基本情况,包括使用单位、台站名称、台站地址、经纬度、海拔高度、天线高度、天线增益、天线方向性、极化方式等; (2)申请使用小功率调频广播、电视广播的发射节目名称; (3)申请使用小功率调频广播、电视广播的发射频率; (4)申请使用小功率调频广播、电视广播发射机的标称功率; (5)加盖申办机构单位公章。【展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还需: | |||||||||
(一) | 技术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满足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要求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展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无线电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广播电视频率的协调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2)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的同意使用广播电视频率的协调文件复印件; (3)复印件清晰、完整。【展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广播电视频率的协调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2)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的同意使用广播电视频率的协调文件复印件; (3)复印件清晰、完整。【展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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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线上或线下提交 |
审查标准 1.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三)拟开展的广播电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四)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对申请单位资质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标准。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6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
审查标准 第二十二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广电总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的许可证制式,依法办理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并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等情况进行汇总,于次月15日前报广电总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三)拟开展的广播电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四)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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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根据审核情况,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初审同意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申请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发放许可证 |
审查标准 申请人为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申请使用频率的播出主体不存在违规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情况,不存在擅自使用频率/频道、擅自变更技术参数和播出节目等情况;^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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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
发证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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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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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pn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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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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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997〕2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审批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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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
2、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和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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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机无线发射功率大于50瓦(不含)申请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单机功率小于50瓦(含)申请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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