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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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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受理条件 | 1.申请系统中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2.申请材料齐全,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扫描合并为一份电子文档,上传; 3.扫描上传的申请材料命名为:公司名称+办理事项名称,分辨率控制在100dpi、灰度模式、pdf格式。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区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70;(010)89150044;(010)8915005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二层B区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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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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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000122104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7861412000122104003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7861412000122104003A7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120.52.185.43/whsp/xzShow.do?show=sqrhome&ref=allsq&slqy=110000 电话查询:(010)89150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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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申请后,您可以通过现场提交方式将原证书(批准文件)及短期工作证明、名单表原件提交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B岛发件窗口;也可以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将原证书(批准文件)原件提交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B岛40号窗口,邮寄联系电话:010-89150741。收到您提交的证书(批准文件)原件后,我们将受理审批。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取消演出项目申请 | |||||||||
| (一) | 演出项目取消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展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展开】 | 加盖公章,应说明取消理由、售票及退票情况。【展开】 |
| (二) | 委托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限于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交并且粘贴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展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申请后,您可以通过现场提交方式将原证书(批准文件)及短期工作证明、名单表原件提交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B岛发件窗口;也可以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将原证书(批准文件)原件提交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B岛40号窗口,邮寄联系电话:010-89150741。收到您提交的证书(批准文件)原件后,我们将受理审批。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申报/收件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审查标准的予以收件,不符合审查标准不予收件。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审查标准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审查标准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并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并扫描上传;3.所有申请材料扫描为一份,扫描分辨率控制在100dpi、灰度扫描模式、pdf格式,命名为:公司名称+办理事项名称。【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4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审查标准,批准的,核发该事项批准文书;不符合审查标准,不予批准 |
审查标准 (1)具有举办主体资质,且符合要求。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2)演出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按规定取得相应证明文件。(3)演出内容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4)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员同意参加演出,且符合未成年人保护规定。(5)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6)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7)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记录; (8)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字样; (9)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制证 | 4个工作日 | 部门人员 |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涉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营业性演出取消演出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
无
| 涉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营业性演出取消演出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 | |
| 结果名称 | 涉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营业性演出取消演出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 结果样本 | 准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样本.pdf |
| 有效时间 | 当次 |
无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732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是否收费 |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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