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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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来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加盖红章; 2.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3.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表格中所列信息应与后附材料所涉内容保持一致; 4.申请主体应为北京市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各区咨询电话见各区办事指南。:(010)891502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各区咨询窗口地址见各区办事指南。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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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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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7212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2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80(市级)。各区查询方式见各区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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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市级)。各区预约网址见各区办事指南;电话预约:各区预约电话见各区办事指南。:(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申请主体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由市药监局负责审批,需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主体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仍由各区市场监管局审批,到各区指定的地点办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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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使用A4纸打印。表格须加盖公章。2.表格填写完整,准确,签字及公章清晰可辨。3.表格中所列信息应与后附材料所涉内容保持一致。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 | 需要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后点击进入该事项,填写并下载打印该表格。【展开】 |
二、资质文件 | |||||||||
(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使用A4规格纸张,等比例复印,加盖公章,材料应清楚、整洁。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 | 【展开】 |
(二) | 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店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资格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使用A4规格纸张,等比例复印,加盖公章,材料应清楚、整洁。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 | 申请零售连锁经营企业门店的提交【展开】 |
三、资质情况 | |||||||||
(一) | 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目录及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及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零售连锁总部申请时提交。 2.清晰完整,加盖公章,A4纸打印。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 | 【展开】 |
(二) | 企业执行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总部及北京市内全部门店名称;总部及门店是否制定了制度、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保证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在近5年内,总部及门店是否曾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问题。 2.门店申请的,还应提供总部已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清晰完整,加盖公章,A4纸打印。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 | 【展开】 |
(三) | 企业、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人员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总部申请的,提供企业和拟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原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技术职务情况简介。 2.门店申请的,提供门店负责人、质量管理员、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原件。内容要求同总部。 3.清晰完整,加盖公章,A4纸打印。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 | 【展开】 |
(四) | 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安全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门店申请的,仅提供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2.清晰完整,加盖公章,A4纸打印。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 | 【展开】 |
(五) | 安全设施明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真实、完整规范,加盖公章。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 | 【展开】 |
(六) | 企业安全管理和向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清晰完整,加盖公章,A4纸打印。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 | 【展开】 |
四 |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规范、清晰,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 |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展开】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规范、清晰,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 |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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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1、按照受理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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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及首席代表 | 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
审查标准 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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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业务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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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业务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业务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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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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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展开】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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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3年第一次修正,2016年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本事项的受理层级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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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由市药监局负责审批,需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主体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仍由各区市场监管局审批,到各区指定的地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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