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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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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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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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来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加盖红章; 2.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3.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表格中所列信息应与后附材料所涉内容保持一致; 4.申请主体应为北京市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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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4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来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加盖红章; 2.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3.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表格中所列信息应与后附材料所涉内容保持一致; 4.申请主体应为北京市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各区咨询电话见各区办事指南。:(010)891502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各区咨询窗口地址见各区办事指南。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72122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2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22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280(市级)。各区查询方式见各区办事指南。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市级)。各区预约网址见各区办事指南;电话预约:各区预约电话见各区办事指南。:(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申请主体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由市药监局负责审批,需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主体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仍由各区市场监管局审批,到各区指定的地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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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或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使用A4纸打印。表格须加盖公章。2.表格填写完整,准确,签字及公章清晰可辨。3.表格中所列信息应与后附材料所涉内容保持一致。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需要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后点击进入该事项,填写并下载打印该表格。【展开】
二、资质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使用A4规格纸张,等比例复印,加盖公章,材料应清楚、整洁。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展开】
(二)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店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资格批准文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非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使用A4规格纸张,等比例复印,加盖公章,材料应清楚、整洁。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申请零售连锁经营企业门店的提交【展开】
三、资质情况
(一)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目录及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其他;纸质样例下载1.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及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零售连锁总部申请时提交。 2.清晰完整,加盖公章,A4纸打印。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展开】
(二)企业执行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总部及北京市内全部门店名称;总部及门店是否制定了制度、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保证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在近5年内,总部及门店是否曾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问题。 2.门店申请的,还应提供总部已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清晰完整,加盖公章,A4纸打印。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展开】
(三)企业、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人员情况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总部申请的,提供企业和拟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原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技术职务情况简介。 2.门店申请的,提供门店负责人、质量管理员、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原件。内容要求同总部。 3.清晰完整,加盖公章,A4纸打印。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展开】
(四)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安全管理制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门店申请的,仅提供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2.清晰完整,加盖公章,A4纸打印。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展开】
(五)安全设施明细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内容真实、完整规范,加盖公章。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展开】
(六)企业安全管理和向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清晰完整,加盖公章,A4纸打印。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展开】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内容完整、规范、清晰,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展开】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内容完整、规范、清晰,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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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2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

    审查标准

    1、按照受理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0个工作日进驻部门人员及首席代表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审查标准

    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1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业务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网站下载:http://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7174_02&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redirect_uri=http%3A%2F%2Fxzsp.yjj.beijing.gov.cn%2Fbfdaww%2FYZTAuth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业务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业务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展开】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3年第一次修正,2016年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展开】

是否收费:

1、本事项的受理层级是什么
申请主体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由市药监局负责审批,需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主体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仍由各区市场监管局审批,到各区指定的地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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