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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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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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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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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110211015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的幅度 依据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28条】【第1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28条】【第2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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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8条】【第1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28条】【第2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展开】
【部门规章】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劳部发〔1993〕13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十八 一 二 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十三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 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十四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 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33【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楼105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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