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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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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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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11020905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初次违法,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不利后果或者比较恶劣的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违法行为二次以上,造成严重不利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撤销登记。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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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信件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6号楼北京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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