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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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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161661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一层B区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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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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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3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3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3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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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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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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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 |||||||||
(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 审查点5: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与批准文件、中方合作单位开具的介绍函、证明文件等其他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表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对应,件数齐全。 审查点8: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 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 承诺书。【展开】 |
(二)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中的批准内容是否与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2: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应取 得市住建委的批准;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应取得银保监会的批准; 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 应提交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展开】 |
(三) |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是否为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合法开业证明; 审查点2:材料符合公证认证材料要求(详见样例) 审查点3: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审查点4:检查经过公证认证的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认证时间后的一年); 审查点5: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中的企业名称、证件号码、经营范围、境外住所是否与申请书、批准文件、中方合作单位开具的介绍函、项目合同、资信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章程(金融、保险类提交)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证认证材料要求:需经该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展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 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 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 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 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 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 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 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 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 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 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 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 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 业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 别行政区的合法开业证明中需同时 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 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 业登记证》复印件。【展开】 |
(四) | 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提供的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是否为原件; 审查点2: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中所载明的事项是否与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内容一致; 审查点3: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是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展开】 |
(五) | 项目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项目合同是否是完整的合同,合同签署是否齐备; 审查点2:提交的项目合同中载明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合法开业证明号码、境外住所与提交的申请书填写内容及相关文件载明的事项是否一致; 审查点3:提交的项目合同中提及的合作内容是否与中方合作单位开具的介绍函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一致; 审查点4:提交的项目合同中是否明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展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 无需提交。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 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 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 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总费用。【展开】 |
(六) |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是否为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资信证明; 审查点2:材料符合公证认证材料要求(详见样例) 审查点3: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审查点4:检查经过公证认证的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认证时间后的一年)。 审查点5:资信证明的标题或内容需体现该外国企业的资信状况,能证明该企业资信良好或资信正常即可(如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或信件名称为“资信证明”等); 审查点6:资信证明是否为原件,是否有该金融机构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并经公证认证; 审查点7: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中企业信息是否与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以及提交的其他文件中载明的内容一致。【展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 无需提交。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金融机构出具。【展开】 |
(七) |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任命书中的负责人是否与批准文件/中方合作企业出具的介绍函中载明的负责人是否一致,是否与身份证明中的姓名一致; 审查点2:任命书中载明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是否与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以及翻译文件、项目合同载明的企业名称一致; 审查点3:负责人任命书的签署人是否为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审查点4(金融、保险类审查):签署负责人任命书的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否与提交的外国(地区)企业董事成员名单中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致。【展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八) | 验资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验资报告中的企业名称是否与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2:验资报告中的企业名称是否与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及其翻译文件、企业章程及其翻译文件、董事会成员名单中载明的企业名字一致; 审查点3:验资报告是否符合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报告格式的相关要求(如两名会计师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等); 审查点4:验资报告中的资金数额是否与批准文件、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一致。【展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 企业提交【展开】 |
(九) |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外国(地区)企业章程中的企业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地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外国(地区)企业的经营范围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2:外国(地区)企业章程中的企业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地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外国(地区)企业的经营范围等内容是否与批准文件载明的事项一致; 审查点3:外国(地区)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中董事长是否与签署负责人任命书的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一致; 审查点4:外国(地区)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是否与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中载明的董事成员名单一致; 审查点5:提交材料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展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 企业提交【展开】 |
董事会成员名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外国(地区)企业章程中的企业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地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外国(地区)企业的经营范围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2:外国(地区)企业章程中的企业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地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外国(地区)企业的经营范围等内容是否与批准文件载明的事项一致; 审查点3:外国(地区)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中董事长是否与签署负责人任命书的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一致; 审查点4:外国(地区)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是否与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中载明的董事成员名单一致; 审查点5:提交材料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展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 企业提交【展开】 | |
(十)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驻在场所使用文件的产权人、位置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填报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2:驻在场所是否符合我市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见备注); 审查点3:驻在场所地址是否按产权证明上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准确填写,应写明所在市、县区、(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 审查点4:驻在场所使用文件是否为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产权人是否每页签字(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 审查点5:产权是否明晰,是否为共有产权,如为共有产权应有全体产权人共同签字确认; 审查点6: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是否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展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 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 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 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 用指南》。【展开】 |
(十一) |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并由承诺书备注中要求的人员签字。【展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 )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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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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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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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营业执照 | |
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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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根据企业具体营业期限核定 |
营业执照(副本) | |
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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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副本).jpg |
有效时间 | 根据企业具体营业期限核定 |
无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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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3〕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5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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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237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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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可否为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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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原件,具体情况可前往现场咨询。 |
2、关于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应提交的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是否有固定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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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固定模板,表述清楚即可。 |
3、是否需要先进行名称核准? |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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