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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000109143004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展开】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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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市公安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市公安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3、登记六年以内的免检车申领机动车检验标志 | 市公安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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