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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息、服务信息、接入信息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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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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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1:30; 下午: 13:30 - 17:00;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4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 IP 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第二条、第四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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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息、服务信息、接入信息变更申请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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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 IP 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第二条、第四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办理时间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1:3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4号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3310094【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0107127000 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19457W200010712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000019457W200010712700003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国 特殊程序
行使内容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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