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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11110000MB1672773E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11110000MB1672773E200011610100201
11110000MB1672773E200011610100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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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92337a-0005-4a62-9a5f-b8cab67ab51a
2^3
01
市生态环境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1)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3)申请材料齐全; (4)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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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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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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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9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3)申请材料齐全; (4)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66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thjj.beijing.gov.cn【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16101002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72773E2000116101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MB1672773E2000116101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gzcx.sthjj.beijing.gov.cn/eportal/ui?pageId=132284
网上查询:http://gzcx.sthjj.beijing.gov.cn/eportal/ui?pageId=132284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1)《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告2022年第7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19〕23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和大兴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0〕22号)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1〕27号) (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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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或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申请登记表主送机关是否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正文中项目名称、所在区县、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项目类别等项目基本信息填写是否完整无误。3、主要产品名称及年产量;主要原材料名称及年用量;周围环境概况;建设地址经度、纬度;预计投入使用时间、涂料使用总量填写是否准确、规范。4、申请单位是否加盖了公章。【展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依据》【展开】【展开】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名称与申请登记表中的项目名称是否一致。2、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是否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上加盖了公章。3、报告书(表)中是否有评价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4、报告书(表)中是否有评价单位的《编制人员名单表》,并有本人签名。【展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依据》【展开】附电子版【展开】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公示稿)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文件格式为pdf,对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了处理【展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依据》【展开】【展开】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公示稿)删除内容说明报告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主送机关是否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叙述内容是否完整、清楚、准确、规范。3、建设单位落款是否加盖了公章。【展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依据》【展开】【展开】
公众参与说明申请人自备非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单独成册【展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依据》【展开】【展开】
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非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申请人签字、盖章【展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依据》【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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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窗口人员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3)申请材料齐全;
    (4)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29个工作日审查人员批复

    审查标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6)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相关要求,工业建设项目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7)建设项目采取措施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3个工作日窗口人员

    1、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结果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docx
有效时间五年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令第〔1998〕25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发布号令(文号)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展开】

是否收费:

1、建设项目已经取得环保审批手续,但建设内容有些变化,还需要重新做环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请问登记表备案怎样操作?有什么相关文件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事宜可参照此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于2017年1月1日起使用由国家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统一部署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工作并公示。登录地址:http://58.30.229.141/REG公示地址:http://58.30.229.141/REG/f/announcement/announcementShow
3、请问建设单位验收有哪些程序,具体怎样操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的程序和具体要求依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进行。《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可登陆生态环境部网站
4、请问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审批,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备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应该在哪个阶段办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6、请问环评文件的有效期是几年?过期后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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