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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或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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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或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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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N0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或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处罚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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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网上咨询:

http://scjgj.beijing.gov.cn/hdj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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