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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9209E
北京市司法局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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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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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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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
办理时间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40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综合窗口【展开】

基本编码 110109016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11010901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1101090160000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fyw.sfj.beijing.gov.cn/lsgl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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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年度工作报告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1.需有首席代表签字。2.由代表处盖章。【展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展开】【展开】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1.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件,符合法定形式。【展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展开】【展开】
在中国境内结算依法纳税凭证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1.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件,符合法定形式。【展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展开】【展开】
代表处本年度代表变动情况和雇用内地辅助人员的总体情况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1.经代表处提供,并盖章确认。【展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展开】【展开】
代表处的代表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情况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经过公证认证。 3.中文翻译件与原件对应一致。【展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展开】【展开】
代表处首席代表、代表上一年度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经过公证认证。 3.中文翻译件与原件对应一致。【展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展开】【展开】
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执业责任风险保险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由相关机构出具并盖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展开】【展开】
总所(部)在本国合法执业的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由相关机构出具并盖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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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收件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1个工作日制证人员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准予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准予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
结果名称准予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准予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一年

【部门规章】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司法部
依据名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联营情况报告,接受检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报告的,视为联营双方自行终止联营。【展开】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司法部令第70号(2002年3月13日)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展开】

是否收费:

1、问题:申请材料是否需要公证认证?
答:境外出具的申请材料需公证认证,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问题:公证文件拆封后是否可以使用?
答: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
3、问题:所有外文材料是否需要翻译?
答:需要翻译成中文。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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