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22147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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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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