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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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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窗人员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窗人员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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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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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7214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4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47000A5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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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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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变更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清晰完整,加盖公章,A4纸打印(线下办理)或PDF文件(全程网办)。【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需要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后点击进入该事项,填写并下载打印该表格【展开】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填写信息真实、清晰、完整,按要求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应当提交【展开】 | |
(二)、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 | |||||||||
1 | 变更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准确【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为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 2、清晰完整,加盖公章,A4纸打印(线下办理)或PDF文件(全程网办)。【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原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与原件保持一致。 2、清晰完整,加盖公章,A4纸打印(线下办理)或PDF文件(全程网办)。【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三)、变更网站域名的应提交 | |||||||||
1 | 变更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清晰、完整【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变更后的网站域名注册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无【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变更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检查变更后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与申请表中内容是否一致; 2、检查是否有申请企业盖章。【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原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无【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四)、变更网站服务器地址、网站IP地址的应提交 | |||||||||
1 | 变更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填写信息真实、清晰、完整【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2 | 原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无【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3、托管或租赁服务器的 | |||||||||
变更后与服务器运营商签订的服务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填写信息真实、清晰、完整【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4、自建服务器机房的 | |||||||||
机房使用变更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填写信息真实、清晰、完整【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五)、变更网站名称的应提交 | |||||||||
1 | 变更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填写信息真实、清晰、完整【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变更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填写信息真实、清晰、完整【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原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清晰完整,加盖公章,A4纸打印(线下办理)或PDF文件(全程网办)【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六)、变更网站负责人的应提交 | |||||||||
1 | 变更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填写信息真实、清晰、完整【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变更后网站负责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件真实、清晰,在有效期内【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变更后网站负责人的毕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企业的网站负责人应当熟悉互联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并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职称。互联网相关专业包括:电子信息、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电子商务、信息管理、计算机应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维护、网络管理、数控技术等【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变更后网站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企业的网站负责人应当熟悉互联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并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职称。互联网相关专业包括:电子信息、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电子商务、信息管理、计算机应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维护、网络管理、数控技术等【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原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无【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七)、变更药品信息审核员的应提交 | |||||||||
1 | 变更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填写信息真实、清晰、完整【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2 | 变更后药品信息审核员毕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清晰、、完整【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清晰、、完整【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3 | 变更后药品信息审核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件真实、清晰,在有效期内【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4 | 原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清晰完整,加盖公章【展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 | 符合标准的予以批准 |
审查标准 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该条件);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该条件);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4.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5.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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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工作人员 | 1、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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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 | |
结果名称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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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docx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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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29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展开】 |
【部门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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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已持有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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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法函〔2025〕37号)精神,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已持有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信息发生变化的,请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事项办理备案。备案完成后相关信息再次发生变化的,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变更”办理。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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