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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11110000000021039C
北京市民政局
基金会成立登记(省级权限)
11110000000021039C200011110200201
11110000000021039C200011110200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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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a8e8ca-2fff-47ba-8369-a272faf8ab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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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来源:《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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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基金会成立登记(省级权限)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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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来源:《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章有效。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00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11102002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039C2000111102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039C2000111102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006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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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基金会登记事项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登记申请书及包含的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 2.检查登记申请书及包含的各表单中所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3.检查所有填写的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书面材料的日期。 4.应盖章的必须盖章,并且印章应清晰。 5.应签名处必须签名,且须为正楷,并与身份证姓名、表单填写姓名一致。 6.包括理事会成员情况表;监事(会)成员情况表;法定代表人情况表;党员情况调查表;筹备会会议纪要。 7.身份证复印件按1:1比例复印,正、反面粘贴,黑白或彩色均可。 8.核对申请人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是否一致。 9.粘贴个人照片应为近期2寸黑白或彩色证件照。 10.核对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否与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中姓名一致。 11.如是领导干部兼职的,须提供任命该领导职务的上级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文件, 原件1份。【展开】《基金会管理条例》【展开】包括基金会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理事、监事备案表【展开】
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函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须为正式公文,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基金会名称须与申请的基金会名称一致。 3.批准的日期须在有效期内。 4.须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非部门章),且公章清晰。【展开】《基金会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章程草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3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按照章程示范文本制作。 2.原件3份,单面打印或正反面打印均可。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业务主管单位加盖首页章及骑缝章。【展开】《基金会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验资报告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写明原始基金数额及具体来源(来源写明自然人或法人组织的全称,若是法人组织,如是国有资产出资,需履行国有资产审批手续)。 2.验资报告应当为原件,份数为1份。 3.出资方式应当为捐赠。 4.验资报告应包含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或存款单。 5.验资报告中的基金会名称应与申请基金会名称一致。 6.单位(自然人)原始基金捐赠承诺书:应由捐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由捐赠自然人本人亲笔签字。 7.基金会原始基金情况表:加盖捐赠单位财务章或由捐赠自然人本人亲笔签字,审验单位意见处加盖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展开】《基金会管理条例》【展开】应包含单位(自然人)原始基金捐赠承诺书、基金会原始基金情况证明【展开】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办公住所应为固定的住所,规划用途不可是“住宅”,使用年限应从距今算起满一年期以上,使用方式是自有产权/租赁/无偿使用,面积与业务活动相适应,办公住所地址表述应与产权证吻合,具体到门牌号,申请表、会议纪要、住所使用权材料中涉及住所地址的表述要一致。 2.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办公住所是自有产权的,需提供拟变更住所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及房屋登记表等页面)。 (2)办公住所是由产权方直接提供租赁或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拟变更住所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及房屋登记表等页面)、基金会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相关材料。 (3)办公住所是由第三方提供租赁或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拟变更住所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及房屋登记表等页面)、第三方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基金会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相关材料(若第三方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中有“未经产权方同意,不得转租/借用”相关表述,需产权方出具同意基金会使用该住所的书面材料)。【展开】《基金会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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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九、十条规定【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2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标准

    基金会成立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1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2、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结果名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5年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结果名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5年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发布号令(文号)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展开】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基金会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展开】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依据名称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展开】

是否收费:

1、现在成立基金会还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吗?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基金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可依法申请直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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