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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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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通过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完成安全评价和工商登记,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岛区工程建设审批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57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区后台05号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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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区后台05号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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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5104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42603767K2000125104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42603767K2000125104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区后台05号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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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573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根据业务性质和监管工作需要由业务监管处室实施现场审查。 |
行使内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保证许可证件安全交接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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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负责人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2.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3.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展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展开】 | 【展开】 |
二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安全评价报告构成形式:报告封面;资质证书页;评价项目组人员列表;评价机构信息;报告目录;报告正文;报告附件;非常用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与企业交换意见及反馈结果汇总表;专家评审意见反馈表等 2.安全评价报告封面应包括:报告编号、项目单位和评价对象名称、评价类型、评价机构名称、报告日期等。 3.安全评价资质证书页应采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制件并注明使用编号;若有资质延期的相关文件,应加附相关文件。 4.安全评价项目组人员列表应列出安全评价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聘用专家、内审人员、技【展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展开】 | 【展开】 |
三 | 项目立项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材料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2.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3..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展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展开】 | 【展开】 |
四 | 有效规划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有效规划意见的有效期应在30日以上; 4.有效规划意见中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5.有效规划意见应包含申报项目的规划内容。【展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展开】 | 【展开】 |
五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营业执照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2.是否在有效期内。 3.原件与复印件应一致。 4. 复印件字迹清晰、内容完整、不得歪斜。【展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展开】 | 【展开】 |
或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预核准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2.是否在有效期内。 3.原件与复印件应一致。 4. 复印件字迹清晰、内容完整、不得歪斜。【展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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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受理;(2)不受理。 |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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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6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准予许可;(2)不准予许可。 |
审查标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通过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完成安全评价和工商登记,且不存在以下情形: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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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doc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展开】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时限包括整改时间吗 |
---|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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