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2
01
11110000MB1503996K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1100000000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批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110000MB1503996K2110112061002
实施主体: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 租赁的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展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