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021664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对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 处罚的幅度 |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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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3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5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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