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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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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9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中《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中《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申请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完成产品检验,并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提出申请。(来源:《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十五条)1、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要真实、可靠,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大厅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7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123104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104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104002A2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
| 行使内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申请材料一般要求 1. 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无涂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无前后矛盾; 2. 申请表中填写内容,应与相应证明文件内容一致; 3. 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4. 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原件外,申请材料(包括与水接触部件和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均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材料所盖公章应当完整清晰; 5.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按申请表中申请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6. 所有外文(国外地址、人名、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 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8. 申请表中申请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参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中“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三、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四、请于批件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提出延续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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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申请材料一般要求 1. 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无涂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无前后矛盾; 2. 申请表中填写内容,应与相应证明文件内容一致; 3. 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4. 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原件外,申请材料(包括与水接触部件和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均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材料所盖公章应当完整清晰; 5.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按申请表中申请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6. 所有外文(国外地址、人名、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 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8. 申请表中申请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参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中“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三、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四、请于批件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提出延续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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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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