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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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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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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R96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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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网上咨询:

http://scjgj.beijing.gov.cn/hdjl/【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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