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受理条件 | 1.购买主体和用途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2.购买单位具有相应购进、保管、发放、使用、销售、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及仓储设施、安全保卫设施; 3.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加盖红章; 4.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5.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表格中所列信息应与后附材料所涉内容保持一致; 6.申请主体应为北京市辖区内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非药品生产企业。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 基本编码 | 00017212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25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2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80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非药品生产购用咖啡因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二维码编号应与受理系统匹配。 2.表格中项目内容应填写齐全。 3.“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证照信息一致。若提供供应方资质文件,“供应单位名称”和“生产单位名称”应与供应方资质文件一致。 4. 法定代表人应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字的,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委托他人代签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明确代签事项范围及有效期。 5.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 6.符合受理条件。【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申请人需要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http://xzsp.yjj.beijing.gov.cn/bfdaww)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并下载打印该表格【展开】 |
| 二、资质文件 | |||||||||
| (一)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展开】 |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展开】 | |
| (二)、特殊许可行业还应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展开】 |
| (三) | 产品允许使用咖啡因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如保健食品批准文件、化妆品批准文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文件,科研教学单位提供项目依据【展开】 |
| (四) | 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性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相关证、照复印件,自北京市辖区内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定点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可不提供【展开】 |
| 三、购买方情况资料 | |||||||||
| (一) | 单位简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应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场地、设施、仓储、使用咖啡因涉及的品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数量并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 (二) | 购买方设施设备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仓储设施、安全保卫设施及其布局图【展开】 |
| (三) | 购买方管理制度文本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购进、验收、检查、保管、发放、使用、销售、出入库、安全保卫【展开】 |
| (四)、再次购买的还须 | |||||||||
| 1 | 上次购买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购买、使用【展开】 |
| 四、需用咖啡因的产品情况: | |||||||||
| (一) | 工艺简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科研教学单位可不提供【展开】 |
| (二) | 产品质量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科研教学单位可不提供【展开】 |
| (三) | 购买数量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购买数量的依据及相应计算或产生过程【展开】 |
| 五 |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展开】 |
| 六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1、按照受理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15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及首席代表 | 符合标准的予以批准 |
审查标准 1.购买主体和用途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2.购买单位具有相应购进、保管、发放、使用、销售、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及仓储设施、安全保卫设施。^【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咖啡因购用证明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 |||
无
| 咖啡因购用证明 | |
| 结果名称 | 咖啡因购用证明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咖啡因购用证明 结果样本.doc |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3年第一次修正,2016年第二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展开】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本事项受理范围是什么? |
|---|
|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生产用(含保健品、食品、化妆品、油漆、科研教学等单位)咖啡因原料购用证明核发 |
| 2、食品企业需要购买食品添加剂咖啡因需要办理本事项吗? |
|---|
| 需要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