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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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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 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五)办公场地证明;(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来源:《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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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42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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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101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01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01002A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一层综合窗口,二层A、B岛综合窗口和三层B岛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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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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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许可证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涉及多个项目变更,应同时申报,防止漏报 2.材料一、材料二为基本材料,许可证延续或变更申请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的,仅需提交基本材料即可。 3.如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材料一、二、三;如许可证注册资本或股权情况发生变更的,需提交材料一、二、四。 4.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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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 基本信息与营业执照填写一致;(2)需填写变更内容及其理由;单位名称和地址变更的须在申请表中写清楚变更前后的内容,受理人员自行登录工商信息网核验。(3) 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二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许可证为原件,如许可证丢失,应附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展开】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展开】 | 如许可证丢失:提交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时,还需 | |||||||||
(一) | 法定代表人简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按照简历范本填写,信息完整、准确【展开】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展开】 | 仅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提供【展开】 |
四、注册资金变更或股权变更,还需提供 | |||||||||
(一) | 公司章程或修正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公司章程要求:(1)公司章程或修正案需要使用一证通在线打印或者到市场监管部门调档,须有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章; (2)公司章程中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需要同营业执照一致【展开】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展开】 | 章程须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加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如内容与营业执照不符,需提供相应的调档变更页。【展开】 |
(二)、如新增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还须提供 | |||||||||
1 | 新增股东的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如新增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还须提交:股东公司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三级股东以后的股权由三级股东出具无外资承诺书;股东为自然人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如追溯过程中有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或新三板上市的公司,需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复印件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追溯。 (3)如是国有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社会团体,仅提交单位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不再要求追溯。【展开】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展开】 | 1.章程须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如章程内容与营业执照不符,还需提供相应的调档变更页;2.如果新增股东的出资人仍有企业法人的,需进行股权追溯,提供每级企业法人股东的公司章程,直至股东为自然人;3.三级股东仍是企业法人的,无需再提供公司章程,由三级股东出具无外资承诺书即可。【展开】 |
(三)、股东为自然人的 | |||||||||
1 | 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清晰,在有效期内。【展开】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展开】 |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可免于提交;如调取不成功,还请提交【展开】 |
五、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还需 | |||||||||
(一) | 其他机构申请变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二)本单位符合政府部门告知的条件、要求,通过网上申请提交的附件材料,能按规定接受原件核查。【展开】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许可证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涉及多个项目变更,应同时申报,防止漏报 2.材料一、材料二为基本材料,许可证延续或变更申请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的,仅需提交基本材料即可。 3.如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材料一、二、三;如许可证注册资本或股权情况发生变更的,需提交材料一、二、四。 4.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准确、清晰 |
审查标准 1. 申请事项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办理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五)办公场地证明;(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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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 申请事项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办理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五)办公场地证明;(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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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工作人员 | 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查意见。不予备案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
审查标准 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五)办公场地证明;(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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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3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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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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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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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04年7月19日发布,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条 从事新闻节目、综艺节目、纪录片、广播剧、电视动画片、电视剧、网络剧片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以下称“节目”)的制作、发行等制作经营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纪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专门从事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制作经营等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机构自行从事或者组织他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自行从事或者组织他人从事电视剧制作活动的,还应当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组织他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规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几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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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
2、企业发生变更后怎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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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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