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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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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一)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460号)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二)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1.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2.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3.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4.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三)依据《关于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做好水资源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京水务资〔2018〕115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取用地热水、基岩水的; 2.在中心城地区,利用新建、已建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 3.在中心城地区以外,利用新建、已建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申报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新增取水许可证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 4.利用新建其他水源井取水且年取用水量 5 万立方米以上(农业、园林绿化灌溉用水除外)的; 5.利用新建、已建取水设施从市管河道、水库取地表水的; 6.利用南水北调市内配套管线取水的。 (四)依据《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京水务地〔2022〕8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新凿取用第四系地下水的机井; 2.更新单井年取水量 5 万立方米及以上取用第四系地下水的机井; 3.位于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更新取用第四系地下水的机井; 4.新凿及更新取用基岩水以及地热水、矿泉水的机井。其他机井,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 (六)申请材料的原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按要求盖章。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5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banshi.beijing.gov.cn/bjzwchatui/bjzw-chatui/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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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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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9102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65000432H2000119102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65000432H2000119102003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banjian.html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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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s://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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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需要使用首都之窗该事项提供的制式申请书,A4纸打印(或电子版); 2.内容无遗漏; 3.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4.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5.申请书承诺人应签字(盖章); 6.申请书应填写办理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和可正常接收邮件的电子邮箱地址,以便接收结果文书。【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要参考首都之窗该事项提供的制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范本)章节编制,需同时提交此文件PDF格式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首页加盖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的公章;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填写项目名称;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扉页需在姓名右侧手写签字;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需附图:“取水口位置示意图”。【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展开】 | 申请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需提交此材料【展开】 |
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需要参考首都之窗该事项提供的制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需同时提交此文件PDF格式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首页加盖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的公章;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需填写项目名称。【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展开】 | 申请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需提交此材料【展开】 | |
三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自然人办理需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将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个人申请的,需申请人签名。【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五、法人办理需 | |||||||||
(一)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2.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2.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2.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的公章。【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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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所需文件齐全、原件的份数、格式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内容填写完整、无遗漏。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需申请单位盖章(签名)。 3.权限范围:在北京市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460号)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1.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2.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3.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4.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依据《关于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做好水资源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京水务资〔2018〕115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1.取用地热水、基岩水的;2.在中心城地区,利用新建、已建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3.在中心城地区以外,利用新建、已建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申报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新增取水许可证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4.利用新建其他水源井取水且年取用水量 5 万立方米以上(农业、园林绿化灌溉用水除外)的;5.利用新建、已建取水设施从市管河道、水库取地表水的;6.利用南水北调市内配套管线取水的。^依据《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京水务地〔2022〕8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1.新凿取用第四系地下水的机井;2.更新单井年取水量 5 万立方米及以上取用第四系地下水的机井;3.位于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更新取用第四系地下水的机井;4.新凿及更新取用基岩水以及地热水、矿泉水的机井。其他机井,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所需文件齐全、原件的份数、格式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内容填写完整、无遗漏。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需申请单位盖章(签名)。 3.权限范围:在北京市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460号)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1.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2.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3.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4.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依据《关于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做好水资源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京水务资〔2018〕115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1.取用地热水、基岩水的;2.在中心城地区,利用新建、已建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3.在中心城地区以外,利用新建、已建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申报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新增取水许可证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4.利用新建其他水源井取水且年取用水量 5 万立方米以上(农业、园林绿化灌溉用水除外)的;5.利用新建、已建取水设施从市管河道、水库取地表水的;6.利用南水北调市内配套管线取水的。^依据《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京水务地〔2022〕8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1.新凿取用第四系地下水的机井;2.更新单井年取水量 5 万立方米及以上取用第四系地下水的机井;3.位于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更新取用第四系地下水的机井;4.新凿及更新取用基岩水以及地热水、矿泉水的机井。其他机井,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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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部门进驻人员 | 专家审查意见 | |
审查标准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6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17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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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1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草拟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6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17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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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1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2)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3)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4)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 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② 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③ 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 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⑤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⑥ 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⑦ 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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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部门进驻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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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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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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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7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展开】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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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需要在哪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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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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