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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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十三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三)实地核查情况;(四)批准情况。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第十九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来源:《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一层A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086696【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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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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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3109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485U2000133109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485U2000133109001A5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体育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5086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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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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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书“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信息”、“参赛条件”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日期为提交材料当日日期;“申请材料清单”填写内容与实际提交材料相符【展开】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风险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齐全,加盖公章【展开】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齐全,加盖公章【展开】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 |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包含了所要求说明的所有事项; 2.确认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4.核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五 |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复印件或类似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齐全,加盖公章【展开】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六 |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工作手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齐全,加盖公章【展开】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七 |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及“熔断”机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齐全,加盖公章【展开】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八 |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参赛运动员当年身体检查健康材料以及自愿参赛责任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齐全,加盖公章【展开】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九 |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齐全,加盖公章【展开】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 |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齐全,加盖公章【展开】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一 | 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齐全,加盖公章【展开】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二 |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齐全,加盖公章【展开】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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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不属于体育局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受理。需补正材料的,补齐材料方可受理。 |
审查标准 1、第十三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三)实地核查情况;(四)批准情况。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第十九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来源:《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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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不予许可,电话告知。准予许可,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
审查标准 第十三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三)实地核查情况;(四)批准情况。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第十九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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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6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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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无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书 | |
结果名称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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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书样表.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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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展开】 |
【部门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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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 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请问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收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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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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