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个人所得税复核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6534D2110790080000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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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个人,可以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并且近五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二)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三)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发〔2024〕400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五环内商品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3年及以上;购买五环外商品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2年及以上。【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通告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通告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交绿通发〔2025〕2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且近一年以上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四)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申请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向本市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断月(如有断月,补缴后有效)。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申请人从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零,可以断月,不能断年,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如有断年,补缴无效)。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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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京籍个人购房个人所得税复核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非京籍个人购车个人所得税复核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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