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020913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的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的幅度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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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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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依职权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外来线索,经立案后,进行调查。【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立案 | 经线索核实,涉嫌违法的应及时立案,不涉及违法的不予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确定违法行为人,对已立案的案件,由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抽样取证文书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展开】 | |
取证 | 为查明案情、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并固定证据。【展开】 | --【展开】 | |
告知 | 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会。【展开】 | 处罚事先告知文书、听证文书。【展开】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经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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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8条】代表处的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第27条】【第1款】【第1项】代表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