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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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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单位在广电总局“资格认证管理平台”名录; 二、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四)无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来源:《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来源:《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四、材料要求:申请人所在制作单位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注册;2.单位办理由注册负责人统一办理,上述原件或复印件请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需要由制作、播出单位审理原件无误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制作、播出单位公章。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每月10号(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5号院2号楼332办公室332办公室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65312;(010)5556552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五号院2号楼3层332办公室【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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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五号院2号楼5层530办公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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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12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2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2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65312;(010)55565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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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55565312;(010)55565522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涉密专网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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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人所在制作单位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注册;2.单位办理由注册负责人统一办理,上述原件或复印件请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需要由制作、播出单位审理原件无误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制作、播出单位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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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首次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注册申请表必须有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应在制作、播出单位相应岗位工作满一年。【展开】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人劳字〔2006〕108号)》【展开】 | 【展开】 |
二 | 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照片背面需要注明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2份)【展开】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人劳字〔2006〕108号)》【展开】 | 注明姓名、单位【展开】 |
三 |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通过广电总局“资格证管理平台”核验查实【展开】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人劳字〔2006〕108号)》【展开】 | 【展开】 |
四 | 学历证书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查询学信网核实,真实有效【展开】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人劳字〔2006〕108号)》【展开】 | 【展开】 |
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在有效期内,正反面印在A4纸的同一页。【展开】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人劳字〔2006〕108号)》【展开】 | 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可免于提交;如调取不成功的,还请提交【展开】 |
六 | 申请人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查看申请人与执业单位有无劳动关系;2.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3.申请人所在执业单位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名称相一致且唯一。【展开】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人劳字〔2006〕108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人所在制作单位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注册;2.单位办理由注册负责人统一办理,上述原件或复印件请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需要由制作、播出单位审理原件无误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制作、播出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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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所在制作单位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注册;2.单位办理由注册负责人统一办理,上述原件或复印件请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需要由制作、播出单位审理原件无误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制作、播出单位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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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业务处室人员 | 材料合格,上报总局审批;材料不合格,通知申请人补办完善 |
审查标准 依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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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5个工作日 | 业务处室审批人员 |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内容审查,材料合格呈报送局领导审批。未在时限内完成,仍不符合文件依据的不予同意或退回申请 |
审查标准 凡依法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制作、播出单位相应岗位实习(工作)满一年; 3.制作、播出单位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 4.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5.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在市级(含)以上播出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B级等次。 市广播电视局人事处审查无误,应在法定的时间内报总局批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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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个工作日 |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 根据审查情况,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初审同意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审查标准 (1)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6)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7)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8)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应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应达到B级(含)以上等次; (9)未出现下列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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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2个工作日 | 发证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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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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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样式.pdf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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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2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具备什么条件可申请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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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制作、播出单位相应岗位实习(工作)满一年; 3.制作、播出单位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 4.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5.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在市级(含)以上播出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B级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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