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765000432H211061700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水务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水务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行政检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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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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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 |||
检查方案 |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展开】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展开】 | |
决定 | |||
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展开】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展开】 | |
决定 | --【展开】 | --【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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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