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受理条件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1:3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4号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1938038【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 基本编码 | 000107126003 |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9457W2000107126003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000019457W200010712600304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ythzxfw.miit.gov.cn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殊程序 | |
| 行使内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公司名称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选择“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电信和互联网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线填报。 2. 上传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可以是工商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书、或工商查询的内容包含名称变更的材料。【展开】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受理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国家另有规定”包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满足:(1)经营者为在试验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技术方案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中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6)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7):满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40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审查标准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国家另有规定”包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满足:(1)经营者为在试验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技术方案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中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6)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7):满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发证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 送达方式 | |||
|---|---|---|---|
邮寄送达 |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结果样本 ).docx |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291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如何填写申请材料 |
|---|
| 申请人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选择“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电信和互联网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按照填表要求在线填报。 |
| 2、公司是已持证公司,新业务申请和变更申请能同时办理吗 |
|---|
| 可以同时申请。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