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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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清晰完整,签章有效。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北京市住建委:(010)8915013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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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117113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113003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11300304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系统中上传照片与申请表上的照片一致,且应为一寸白底免冠标准证件照。 2、上述材料均需上传原件电子扫描件,扫描件应按1:1比例、正立视角上传。 3、申请表应为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后自动生成的,统一使用A4纸打印;申请表须本人签字并加盖现聘用单位公章,公章信息应与申请人聘用单位一致。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要求:(1)应明确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险种、缴费期限等内容,出具日期应与上报市住建委审核日期同年同月。(2)根据目前社会保险缴纳数据共享获取规则,每月12日24:00前上报市住建委审核的,应提交申请人在申请单位已缴纳申请之日上上个月社会保险的记录;每月13日0:00后上报市住建委审核的,应提交申请人在申请单位已缴纳申请之日上个月社会保险的记录。(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纳保险单位为申请单位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均不予认可。(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官以自主择业方式转业的,应按照《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由申请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上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电子扫描件。5、申请人持有多本证书办理受聘企业变更业务时,必须同时提交所有证书的变更申请。6、根据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安管人员,应在原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延期后再申请证书进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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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系统中上传照片与申请表上的照片一致,且应为一寸白底免冠标准证件照。 2、上述材料均需上传原件电子扫描件,扫描件应按1:1比例、正立视角上传。 3、申请表应为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后自动生成的,统一使用A4纸打印;申请表须本人签字并加盖现聘用单位公章,公章信息应与申请人聘用单位一致。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要求:(1)应明确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险种、缴费期限等内容,出具日期应与上报市住建委审核日期同年同月。(2)根据目前社会保险缴纳数据共享获取规则,每月12日24:00前上报市住建委审核的,应提交申请人在申请单位已缴纳申请之日上上个月社会保险的记录;每月13日0:00后上报市住建委审核的,应提交申请人在申请单位已缴纳申请之日上个月社会保险的记录。(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纳保险单位为申请单位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均不予认可。(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官以自主择业方式转业的,应按照《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由申请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上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电子扫描件。5、申请人持有多本证书办理受聘企业变更业务时,必须同时提交所有证书的变更申请。6、根据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安管人员,应在原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延期后再申请证书进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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