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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9209E
北京市司法局
对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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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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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110209119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的幅度 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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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依职权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外来线索,经立案后,进行调查。【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立案经线索核实,涉嫌违法的应及时立案,不涉及违法的不予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确定违法行为人,对已立案的案件,由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展开】调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抽样取证文书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展开】
取证为查明案情、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并固定证据。【展开】--【展开】
告知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会。【展开】处罚事先告知文书、听证文书。【展开】
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经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发布号令(文号)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信件地址: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6号楼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信件投诉地址: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6号楼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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