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11020753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 处罚的幅度 |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道路交通安全违反行为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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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立案 |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 立案 | --【展开】 | --【展开】 | |
| 调查决定 | |||
| 受案 |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展开】 | 受案登记表【展开】 | |
| 调查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展开】 | 传唤证、询问笔录【展开】 | |
| 取证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展开】 | 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展开】 |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展开】 |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展开】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5条】【第1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第47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48条】【第1款】【第5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51条】【第1款】【第3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第57条】【第1款】【第1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第57条】【第1款】【第2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58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59条】【第1款】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展开】 |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1条】【第1款】机动车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41条】【第2款】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 【第46条】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得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牵引与被牵引的机动车、道路作业车辆、警车护卫的车队以及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行驶的机动车除外。 【第50条】【第1款】【第2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 【第91条】【第1款】【第10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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