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020914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违法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社会负面影响较小,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较重、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社会负面影响恶劣,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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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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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依职权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外来线索,经立案后,进行调查。【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立案 | 经线索核实,涉嫌违法的应及时立案,不涉及违法的不予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确定违法行为人,对已立案的案件,由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抽样取证文书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展开】 | |
取证 | 为查明案情、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并固定证据。【展开】 | --【展开】 | |
告知 | 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展开】 | 处罚事先告知文书。【展开】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经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
制定机关 |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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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48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第64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