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2100000400018808L211029100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地震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地震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非法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的幅度 |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 ,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8条】【第1款】【第6项】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36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