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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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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五)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六)参加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区后台05号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2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区后台05号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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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区后台05号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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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701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42603767K20001701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42603767K2000170103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区后台05号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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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429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需按规定参加符合学时要求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
行使内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由经办人员统一领取证件。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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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 申请表内容均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 2. 检查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文字错误; 3. 核对申请人所填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是否一致; 4. 按申请人员本期申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种类填写(初学、复审); 5. 检查申请表是否有申请人签字(字迹清晰、可辨识)和填写日期。【展开】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公布)》【展开】 | 【展开】 |
二 | 个人健康承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原件电子版,本人签字;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公布)》【展开】 | 【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公布)》【展开】 | 【展开】 |
四 | 一寸免冠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近期照片;2.正面免冠照;3.五官面部无遮挡饰物。【展开】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公布)》【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受理专员 | (1)受理;(2)不受理。 |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9个工作日 | 审批各环节岗位人员 | (1)准予许可;(2)不予许可。 |
审查标准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五)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六)参加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送达人员 |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送达方式 | |||
---|---|---|---|
![]() |
无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
结果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pn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7〕68号,2021年11月23日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特种作业人员由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准入管理。【展开】 |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公布)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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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公布)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展开】 |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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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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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包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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