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72773E211021341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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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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