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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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1号)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间 |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1:30 - 13:0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69950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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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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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700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C17614T2111017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C17614T211101700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1699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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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市水务局负责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六城区以及昌平区回天地区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区级:昌平区水务局、大兴区水务局、房山区水务局、怀柔区水务局、门头沟区水务局、密云区水务局、平谷区水务局、顺义区水务局、通州区水务局、延庆区水务局,以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分别受理本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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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2.申报材料内容填写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名称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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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工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A4纸打印或扫描; 2.联系电话应填写手机号码; 3.现场申报需提供申请人可正常接收电子结果文书的邮箱地址。【展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展开】 | 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工程提交【展开】 |
二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污泥无害化处理工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A4纸打印或扫描; 2.联系电话应填写手机号码; 3.现场申报需提供申请人可正常接收电子结果文书的邮箱地址。【展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展开】 | 污泥无害化处理工程提交【展开】 |
三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排水泵站工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A4纸打印或扫描; 2.联系电话应填写手机号码; 3.现场申报需提供申请人可正常接收电子结果文书的邮箱地址。【展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展开】 | 排水泵站工程提交【展开】 |
四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排水管线工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A4纸打印或扫描; 2.联系电话应填写手机号码; 3.现场申报需提供申请人可正常接收电子结果文书的邮箱地址。【展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展开】 | 排水管线工程提交【展开】 |
五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文件内容应包含“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等信息,A4纸打印或扫描;【展开】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展开】 | 【展开】 |
六 |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A4纸打印或扫描;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3.申请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内容相一致; 4.项目名称应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内容一致。【展开】 |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京水务再〔2020〕82号)中《北京市水务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排水与再生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制。第四条 申请人可通过市政服务中心窗口或首都之窗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和文件,提交时应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展开】 | 【展开】 |
七 | 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原件仅供现场核验,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2.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3.证照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4.符合可现场核验的,经综合窗口核验身份无误后可免提交。【展开】 |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京水务再〔2020〕82号)中《北京市水务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排水与再生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制。第四条 申请人可通过市政服务中心窗口或首都之窗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和文件,提交时应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北京市水务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中明确核验材料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展开】 | 【展开】 |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原件仅供现场核验,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2.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3.证照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4.符合可现场核验的,经综合窗口核验身份无误后可免提交。【展开】 |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京水务再〔2020〕82号)中《北京市水务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排水与再生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制。第四条 申请人可通过市政服务中心窗口或首都之窗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和文件,提交时应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北京市水务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中明确核验材料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2.申报材料内容填写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名称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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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4.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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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备案登记表)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即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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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审批部门进驻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备案登记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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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备案登记表 | |
结果名称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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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备案登记表.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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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怎样办理事项效率更高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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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准备齐全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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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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