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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
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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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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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888XF211030701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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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
立案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情况紧急的,立即实施。【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处理决定
执行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展开】听取当事人陈述【展开】
决定制作强制措施凭证,交当事人签名后送达【展开】强制措施凭证【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2【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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