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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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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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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72773E211021338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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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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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1254030【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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