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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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161661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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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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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27009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27009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27009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手机用户可以通过 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查询网上登记办理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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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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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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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
(一)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 审查点5: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与证明文件、章程等其他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表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对应,件数齐全。 审查点8: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合伙企业法》【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展开】 |
(二) | 合伙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全体设立人亲笔签字【展开】 | 《合伙企业法》【展开】 | 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展开】 |
(三) |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合伙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查点2:检查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自然人为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2)企业法人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5)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审查点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检查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职业资格证明上的信息要与合伙人资格证明所载信息相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审查点4:合伙人是否完成身份认证。【展开】 | 《合伙企业法》【展开】 | 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股东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类别股东资格证明的提交方式请 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展开】 |
或自然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合伙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查点2:检查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自然人为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2)企业法人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5)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审查点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检查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职业资格证明上的信息要与合伙人资格证明所载信息相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审查点4:合伙人是否完成身份认证。【展开】 | 《合伙企业法》【展开】 | 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股东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类别股东资格证明的提交方式请 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展开】 | |
合伙人住所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内容是否与企业申请内容一致; 审查点2:是否写明合伙人的住所。【展开】 | 《合伙企业法》【展开】 | 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上记载了住所的,仅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上未记载住所的,提交实际住所的产权证、租房合同等能证明合伙人实际住所的证明材料。其中,外国(地区)合伙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展开】 | |
(四)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住所使用文件的产权人、住所位置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决议、章程等填报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2:住所是否符合我市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见备注); 审查点3: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是否按产权证明上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准确填写,应写明所在市、县区、(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 审查点4:住所使用文件是否为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产权人是否每页签字(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 审查点5: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是否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展开】 | 《合伙企业法》【展开】 |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展开】 |
(五)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审查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中的内容; 审查点2: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合伙企业法》【展开】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展开】 |
(六) | 职业资格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职业资格证明中记载的情况应与企业申请的情况一致; 审查点2: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合伙企业法》【展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展开】 |
二 |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并由承诺书备注中要求的人员签字。【展开】 | 《合伙企业法》【展开】 |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 )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展开】 |
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
(一)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申请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 审查点2、检查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检查申请书是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审查点5、核对申请人所填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是否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6、检查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书中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是否粘贴完整。【展开】 | 《合伙企业法》【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 诺书。【展开】 |
(二) | 经营场所使用材料相关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住所使用文件的产权人、住所位置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决议、章程等填报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2:住所是否符合我市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见备注); 审查点3: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是否按产权证明上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准确填写,应写明所在市、县区、(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 审查点4:住所使用文件是否为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产权人是否每页签字(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 审查点5: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是否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展开】 | 《合伙企业法》【展开】 |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 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 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 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 南》【展开】 |
(三) | 隶属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完整; 审查点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展开】 | 《合伙企业法》【展开】 | 【展开】 |
(四) |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 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 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任免的内容与本次申请内容是否一致; 审查点2: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任职信息是否由全体合伙人委派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审查点3: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在申请书中粘贴。【展开】 | 《合伙企业法》【展开】 | 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明复印 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 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展开】 |
(五)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审查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中的内容; 审查点2: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合伙企业法》【展开】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 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 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 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件的复印件。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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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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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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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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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无
营业执照 | |
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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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根据企业具体营业期限核定 |
营业执照(副本) | |
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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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副本.jpg |
有效时间 | 原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同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分立的文件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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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展开】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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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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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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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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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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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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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合伙协议是否可以进行单独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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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此项登记项目 |
2、合伙企业注销是否需要做清算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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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做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备案登记,提交材料: 1.《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指定清算人成员名单的决定; 4.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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