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72773E211021351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未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限期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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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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