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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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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未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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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72773E211021351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未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限期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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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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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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